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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仁贵与韩义民、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仁贵,韩义民,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17号原告:韩仁贵,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义民,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台开发区。被告:李云峰,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韩仁贵与被告韩义民、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韩仁贵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仁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