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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智刚与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刚,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817号原告:李智刚,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法定代表人:周旭。原告李智刚与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智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李智刚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