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智刚与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刚,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817号原告:李智刚,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亮,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法定代表人:周旭。原告李智刚与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智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原告李智刚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