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648-650号。法定代表人:曾大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盐市口顺城大街8号中环广场2座27楼01、05-A、06室。负责人:朱文军,区域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595号之二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支付安装款、违约金,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故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