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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晓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222号申请人科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朝格,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石晓荣,女,蒙古族,教师。本院立案执行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石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长 赵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