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松岭区人民法院与韩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岭区人民法院,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松岭区人民法院,地址:松岭区小扬气镇。法定代表人:佟天波,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韩兴,男,1936年2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本院在执行松岭区人民法院与韩兴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韩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文静审判员 孙兰仁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延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