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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松岭区人民法院与韩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岭区人民法院,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2执4号申请执行人:松岭区人民法院,地址:松岭区小扬气镇。法定代表人:佟天波,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韩兴,男,1936年2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本院在执行松岭区人民法院与韩兴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韩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文静审判员  孙兰仁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延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