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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桂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桂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928号原告:刘伟,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卫辉市。被告:王桂虎,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王桂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仲君审 判 员  尹晓龙人民陪审员  石金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