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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学花与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花,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花,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油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该公司董事长。王学花与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学花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