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刘建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刘建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0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宁乡大道中段(城郊乡罗宦社区月塘组)。负责人彭毅,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放其,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委托代理人高华,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被告刘建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老粮仓镇。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刘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