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艳与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2号原告张艳。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利军。原告张艳与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秀丽、赵俊峰、王新刚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