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鹏与徐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鹏,徐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76号原告:贺鹏,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现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滋、张丽,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林,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鹏与被告徐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鹏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鹏撤回对被告徐永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58元,减半收取14729元,由原告贺鹏负担。审判长 张玉江审判员 魏文涛审判员 刘兴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