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ZHENG MEI与GUO ZONGGQI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145号原告:ZHENGMEI,女,1968年5月24日生,加拿大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GUOZONGGQI,男,1962年6月7日生,加拿大籍,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ZHENGMEI与被告GUOZONGGQI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ENGMEI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ZHENGMEI负担。审 判 长 郑   捷审 判 员 曲 作 侠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衣然(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