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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神威药业(四川)有限公司、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威药业(四川)有限公司,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威药业(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南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兰云华,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茜浦路455号。法定代表人:余小翔,执行董事。上诉人神威药业(四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3046号之一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神威药业(四川)有限公司上诉称,法律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遵照当事人的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邛崃市,故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神威药业(四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