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卞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卞秋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89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坤,该公司项目部客户服务部主任。被告:卞秋生,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卞秋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