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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旷香贻申请尹华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香贻,尹华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旷香贻,女,汉族,1936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华风,女,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旷香贻与被执行人尹华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旷香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尹华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