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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金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金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0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金明,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金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金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熊金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金明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冉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