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983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2983号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明亮。委托代理人:韩春斌,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冒小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益寿路(如皋市经济开发区工发大厦八楼808室)法定代表人:蔡建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朦,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省江南建筑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筑公司)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江南建筑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建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南建筑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杰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