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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李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李绍勇,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波,行长。被执行人:李绍勇,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XX,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李绍勇、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刁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