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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硕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硕,张磊,崔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硕,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郎丽彩,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永哲,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王硕与张磊、崔永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1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磊、崔永哲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34952.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磊、崔永哲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磊、崔永哲未履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磊、崔永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硕申请执行标的234952.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磊、崔永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1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佳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