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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0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磊与高维江、唐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磊,高维江,唐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10323号原告:秦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春。被告:高维江。被告:唐彩云。原告秦磊诉被告高维江、唐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维江、唐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2%,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诉。被告高维江、唐彩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高维江、唐彩云向原告秦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磊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月利息百分之贰%”。后被告分两次共计归还35000元,一次30000元,一次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秦磊与被告高维江、唐彩云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合同项下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高维江、唐彩云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被告高维江、唐彩云应归还借款20万元。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还款35000元,在双方未约定该笔款项性质前提下,应优先抵充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维江、唐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秦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被告给付的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73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4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小苗代理审判员  王南南人民陪审员  董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楠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