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纪仁伟、蚌埠医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仁伟,蚌埠医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仁伟,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医学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陶仪声,该学院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该学院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该学院教师。上诉人纪仁伟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医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仁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峰,被上诉人蚌埠医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仁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蚌埠医学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应该支付双倍补偿金;二、蚌埠医学院应支付的带薪休假工资应为劳动报酬,不应适用仲裁时效规定,根据其工作年限每年应享受15天带薪休假期;三、一审法院驳回其三倍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律;四、其在蚌埠医学院从事保安工作,大部分工作时间在户外,蚌埠医学院应支付高温补助费。蚌埠医学院辩称,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国家政策,基于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带薪休假费用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并非长时间在35度高温场所工作,不属于高温补贴的对象;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提供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符合证据分配原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纪仁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蚌埠医学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蚌埠医学院支付双倍解除合同补偿金22098.4元、带薪休假金22866元、高温费4800元、加班费16768元,合计66532.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纪仁伟于2008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蚌埠医学院从事保安工作,自2015年1月起月工资为1381.5元,工资发放至2016年6月30日。纪仁伟工作为四班制,工作12小时,休息36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2016年6月27日,蚌埠医学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制作《关于我校保安服务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原该校自行聘用的新校区编外保安25名,双方劳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与对方协商解除,2016年7月15日纪仁伟与蚌埠医学院经协商签订一份《解除保安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甲方:蚌埠医学院,乙方:纪仁伟,……乙方系甲方自行聘用的编制外保安,现因甲方保安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要求,由甲方提出,自2016年7月1日起提前解除双方现有的保安合同及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提出如下三条解决方案,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方案作如下第壹条选择,并放弃其余两项选择:壹、乙方同意工资发至2016年6月30日,各项社保缴至2016年7月,由甲方办理停保手续并开具失业证明,但其它相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名盖章。后,纪仁伟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蚌劳人仲裁〔2016〕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蚌埠医学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纪仁伟2008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430.35元(1381.15元×8个月+1381.15元);二、被申请人蚌埠医学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纪仁伟2009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59元(1381.15元÷21.75×5天×6.8年);三、被申请人蚌埠医学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纪仁伟2008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77元(1381.15元÷21.75×5天×7.8年);四、驳回申请人纪仁伟的其他仲裁请求。纪仁伟对仲裁不服,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蚌埠医学院依据国家及省教育部门关于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系签订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故该解除行为系合法行为。但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申请人,故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应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纪仁伟在蚌埠医学院工作8年,蚌埠医学院应支付纪仁伟9个月经济补偿金。蚌埠医学院未安排纪仁伟带薪休假,但纪仁伟主张的2008年至2014年期间的未带薪休假费用已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支持2015年、2016年1-6月的未带薪休假工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纪仁伟主张高温费用,因其工作性质无需在高温下工作,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蚌埠医学院安排其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故不予支持。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因纪仁伟未提交其在法定节假日实际加班的时间,且其诉讼请求也不明确,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纪仁伟要求蚌埠医学院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带薪休假工资的合理部分的诉请,予以支持。对纪仁伟要求蚌埠医学院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支付高温费的诉请,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蚌埠医学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纪仁伟经济补偿金12433.5元(1381.5元×8个月+1381.5元);二、蚌埠医学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纪仁伟2015年至2016年6月30日未休带薪休假工资1524.42元(2015年为1381.5÷21.75×5天×3倍=952.76元;2016年为1381.5÷21.75×3天×3倍=571.66元;三、驳回纪仁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纪仁伟已预交),由蚌埠医学院负担,蚌埠医学院负担额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同时支付纪仁伟。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蚌埠医学院提供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蚌埠医学院《关于我校保安服务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保安工作属于高校后勤服务的范畴,蚌埠医学院对其后勤服务社会化进行部署系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目标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解除保安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关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并就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失业证明、相关证件的交还等事项达成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过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蚌埠医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蚌埠医学院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纪仁伟,一审法院判决在按照纪仁伟在蚌埠医学院工作的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额外计算1个月的工资并无不当。《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对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外的主张,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纪仁伟为证明其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提供了其与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经过公证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蚌埠医学院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对蚌埠医学院不具有约束力,故在本案中达不到纪仁伟的证明目的。另,纪仁伟主张蚌埠医学院应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纪仁伟该诉讼请求的裁判正确。综上所述,纪仁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纪仁伟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熊爱军审 判 员 罗正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思书 记 员 孟 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