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81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负责人景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晓强,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静,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春玲。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李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