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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涛,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91号申请人:李海涛,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然,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海学,职务不详。申请人李海涛与被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城郊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