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纪成,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住所地:铜鼓县三八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655N。法定代表人:万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仁章,汉族,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纪成,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现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金华,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现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与李纪成、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纪成将其所有的位于铜鼓县温泉镇温泉东路31号自建房一栋[房产证号为: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铜土国用(2013)第05**号]对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纪成所有的位于铜鼓县温泉镇温泉东路31号自建房一栋[房产证号为:赣铜房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铜土国用(2013)第****号],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