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竹选与刘磊、张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竹选,刘磊,张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马竹选,男,1969年5月7日生,回族,云南省丘北县人,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汪建坤,男,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磊,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张慎,女,1969年5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马竹选与刘磊、张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磊、张慎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款项627742.54元、诉讼费5032元、执行费87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款项627742.54元、诉讼费5032元、执行费872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磊、张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马竹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繁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