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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锐与任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强,陈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锐,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上诉人任强因与被上诉人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强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0元。但上诉人任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任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