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龙廷与郭德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廷,郭德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32号原告:朱龙廷,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郭德起,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廷与被告郭德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龙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德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龙廷撤回对被告郭德起的起诉。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乔红英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