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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龙廷与郭德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廷,郭德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32号原告:朱龙廷,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郭德起,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廷与被告郭德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龙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德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龙廷撤回对被告郭德起的起诉。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乔红英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