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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催38号申请人: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6280995X5,住所在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C幢。法定代表人:吴育棋,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慧,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系公司业务经理。申请人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9085983、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江苏靖江农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石狮市佳润经编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