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桂芬与赵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3民初151号原告:刘桂芬,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赵树林,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桂芬与被告赵树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树林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7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为赵彤,现年21周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不在家、不照顾家,致使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特别是被告于2014年11月19日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两年多未归,给原告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赵树林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1994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7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为赵彤,现年21周岁。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常年不顾家且对孩子不管不问为由起诉离婚。原告当庭提供:2017年1月4日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的接警证明一份,证实被告赵树林于2014年11月19日出走,一直杳无音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二年多,没有尽到夫妻的义务,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双方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查财产具体情况,待找到被告后原告针对财产可另行起诉。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桂芬与被告赵树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新民审判员 翁腾飞审判员 田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彦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备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