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420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德安县,被告:樊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德安县,原告郭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