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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420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德安县,被告:樊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德安县,原告郭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