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玲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李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淏,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加有,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王玲与李加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加有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62508.74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加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加有名下小轿车×××已转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加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玲申请执行的案款474679.7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加有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