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怀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怀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敏。被执行人岳怀严,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鑫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岳怀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岳怀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岳怀严在工行四川省南充分行阳春路支行所开XXXX账户存款2657.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