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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与康建花、郭晓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康建花,郭晓春,王子生,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442号锦华大厦1、4层。负责人:张文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建花,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春,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王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生,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北胡乔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法定代表人:闫永强,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王贵生,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建花、郭晓春、王子生、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