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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启明与毛耀康��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启明,毛耀康,上海继宏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启明,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耀康,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被告:上海继宏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仁钧。上诉人林启明因与被上诉人毛耀康、原审被告上海继宏航运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启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启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启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林启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