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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海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24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10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26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张海福,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张海福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海福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7.0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张海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海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