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贺美华、于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美华,于广海,刘亚茹,烟台市福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贺美华,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广海,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刘亚茹,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美华与于广海、刘亚茹、烟台市福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福清民初字第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