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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贺美华、于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美华,于广海,刘亚茹,烟台市福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贺美华,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广海,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刘亚茹,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美华与于广海、刘亚茹、烟台市福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福清民初字第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