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初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与李举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李举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初字1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谢冬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小琼,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住石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赖延平,男,1967年6月生,汉族,住石城县。系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举连,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诉被告李举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小琼、赖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举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举连于2015年5月6日向我行申请金穗贷记卡一张,经我行调查、审查、审批,被告于2015年5月17日获得我行授信1.5万元并成功开卡,卡号:62×××29。被告激活卡片后,2015年6月10日第一次消费,期间消费多次,至2017年元月17日止累计欠款余额合计人民币16044.81元(其中本金14771.4元,利息968.26元,滞纳金305.15元)。该客户信用卡透支逾期后,我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持卡人一直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故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李举连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截止2017年元月17日欠款余额合计人民币16044.81元(其中本金14771.4元,利息968.26元,滞纳金305.15元),自2017年元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按百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二、以上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的透支款项已全部到期,所有滞纳金已经全部计算,2017年元月18日后按5%计算的滞纳金诉讼请求予以放弃。被告李举连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李举连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授信金额为1.5万元,并签字确认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权利义务,约定还款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逾期1-90天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偿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计息方式为: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期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5%的滞纳金。被告领取信用卡后,期间多次进行交易,至2017年1月19日止,尚欠原告借款14771.4元,利息968.26元,滞纳金305.15元未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农业银行信用卡申请业务申请书、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章程、账户详细信息、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关系,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进行信用卡透支后,一直未按约定归还银行借款,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举连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4771.4元,并支付2017年1月19日前的利息968.26元,滞纳金305.15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计2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举连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宙华人民陪审员 郑增琦人民陪审员 郑小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凯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