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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庆彬、柏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彬,柏庆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542号申请人:曾庆彬,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柏庆玉,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曾庆彬与被申请人柏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庆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柏庆玉价值16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柏庆玉价值16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