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振海、都美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海,都美美,王文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30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韩振海,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美美,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文茂,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海与被执行人都美美、王文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30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香妹审判员 吴玉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