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乐晓州、成都瑞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晓州,成都瑞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晓州,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涛,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伦应,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瑞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乡后街5号附335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林,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晓州与上诉人成都瑞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乐晓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6元,上诉人成都瑞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冷 雪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