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忠与被执行人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忠,安军,杨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忠,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现住忻府区。被执行人安军,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忻州市五台县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杨素华,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生,忻州市五台县人,现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忠与被执行人安军、杨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军、杨素华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