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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廖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敏,廖祥涛,张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袁敏。被执行人:廖祥涛。被执行人:张继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廖祥涛、张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廖祥涛、张继英为荆门市亮清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荆门市亮清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廖祥涛、张继英为股东的荆门市亮清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