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远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远芳,何元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升街89号4楼2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远芳,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何元甲,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江县。为执行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远芳、何元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5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行法院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497号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25223.48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1778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远芳、何元甲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