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袁学松与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松,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学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穆亲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学松与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学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5元,并承担执行费1122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