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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红伟与徐小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伟,徐小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316号原告:徐红伟,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留,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琨(系徐小留之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徐红伟与被告徐小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红伟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红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红伟撤回对被告徐小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献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