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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涂贞素与钟永平王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贞素,钟永平,李雪梅,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894号申请执行人:涂贞素,女,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钟永平,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雪梅,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王兰,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涂贞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钟永平、李雪梅、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钟永平、李雪梅、王兰支付借款330559.3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31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7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保全的��永平、李雪梅、王兰的房产不便处置,钟永平、李雪梅、王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涂贞素尚有借款330559.3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31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770元未能执行。已将钟永平、李雪梅、王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