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乐南与王云峰、赵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南,王云峰,赵云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495号原告:王乐南,女,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王云峰,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新安县。被告:赵云志,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王乐南与被告王云峰、赵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乐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乐南撤回起���处理。审 判 长 陈治国审 判 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