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1999、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敖与被执行人张赞勤、莱州市举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勤珠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敖,张赞勤,莱州市举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勤珠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999、2000号申请执行人:张培敖,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赞勤,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举鑫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赞勤,董事长。被执行人:莱州市勤珠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赞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敖与被执行人张赞勤、莱州市举鑫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勤珠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4)莱州执字第1999、200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张赞勤、莱州市勤珠石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厂房二十年的租赁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赞勤、莱州市勤珠石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厂房二十年的租赁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