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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6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薇,于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6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07344A。负责人:李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印,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飞云现代城168幢1单元7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5861977196。法定代表人:于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丰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西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754072158D。法定代表人:王东霞,监事。被申请人:山西德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二段27号15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8199295H。法定代表人:施国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飞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108号b-2座3单元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17250W。法定代表人:李继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北方威尔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街道办事处长治路亲贤街百万庄园东区4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6563343P。法定代表人:樊双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刘薇,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于志远,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2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52296.3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铜锣湾支行账户(账号:14×××97)以及被申请人于志远持有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铜锣湾支行账户(账号:14×××97)的银行存款2152296.36元,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中所述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冻结被申请人于志远持有的山西嘉鹭酒业有限公司股权,冻结的股权份额以前述保全措施不明显超标的额2152296.36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