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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肃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肃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刑更45号罪犯刘肃,男,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临县人。捕前系甘孜州康定新川藏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定分公司负责人,捕前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西郊路下段35号附161号。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泸定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四川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2017年4月10日以罪犯刘肃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改造表现良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其麦多吉、王洁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甘孜监狱刘勇、罪犯刘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肃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罪犯二十条禁止行为》等监管纪律,服从各种监管管理;无违犯监管法规的记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开展的各项教育专项活动,成绩合格。该犯认真履行电子线圈质检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了监区生产效率。定量考核中,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百分考核折合表扬4个。罪犯刘肃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即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已服刑二年九个月零十六天,余刑二年零二十七天。甘孜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四川省甘孜监狱呈报合法,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刘肃假释无意见。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已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有固定的居所和经济来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军审判员  谭伟审判员  于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