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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安妮服饰店、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安妮服饰店,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安妮服饰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玲玲,住福建省晋江市,经营地址: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衲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系该公司秘书长。原审被告: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晓。原审被告: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一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晓。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安妮服饰店(以下简称安妮服饰店)因与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安妮服饰店提起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缴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本院审查后认为安妮服饰店不符合缓缴、免交诉讼费的条件,不同意其缓缴、免交申请。本院向其送达了(2017)豫法立民交通字第13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安妮服饰店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2850元,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安妮服饰店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商贸城安妮服饰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玉清审 判 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源:百度“”